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验收工作,加强学院工程和设备采购验收管理,保证项目执行质量,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项目执行部门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质量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项目经费承担的校园修缮改造、设备购置等。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项目验收由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组长由项目执行部门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院领导担任。验收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小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项目执行部门、纪委、工会、监理公司等以及相关专家组成。有特殊技术行业要求的,由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形式
第五条5万以下未签订合同、未经招投标的零星修缮改造项目,按实际工程内容及相关质量要求,采取抽查方式进行验收。
5万以上经招投标签订工程合同的项目,按相关专业规范、工程施工设计图、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技术变更资料,进行验收。
个别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应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条件
第六条修缮改造工程申请验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或工程合同规定标准。
2、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专业规范,提交工程竣工图、施工合同、施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变更等文件规定的内容,并完成工程档案(以甲方要求为准)整理工作。
3、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完工验收单,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监章)确认项目完成。如工程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须同时经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监章)确认。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施工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验收程序
第七条修缮改造工程项目验收,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项目执行部门将工程完工验收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审计监察处,签字同意后进入验收程序。
2、项目执行部门对工程验收材料初审后,根据施工单位工程情况撰写验收报告并报验收小组组长、副组长、验收小组办公室及审计监察处,由验收小组办公室向验收小组各成员部门发出验收通知。
3、现场查勘。原则上验收工作小组应进行工程现场查勘、了解施工情况,项目执行部门、施工单位简要介绍项目概况。个别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项目,施工单位应以书面资料、影像资料等形式备查。
4、资料审查。验收工作小组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主要依据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录及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过程记录)等。
5、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工作小组对工程提出整改意见和验收意见,并在工程验收单签字确认。工程验收单须经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有效。
6、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审计、资产登记、财务支付和工程资料整理归档等相关工作。
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工作小组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后提出二次验收申请。
工程项目交付使用
第八条工程项目交付分为项目执行移交和业务管理移交。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项目执行部门进行项目执行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涉及消防、安防、弱电、水电气、绿化等专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向院内相关专项业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管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具体移交项目及业务管理部门如下:
消防、安防向学生工作处进行移交;与信息中心相关的网络向信息中心(图书馆)进行移交;电话向院办公室进行移交;高压供配电设施、供水设施、供气设施、绿化向总务处进行移交;其他向项目执行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移交。
工程项目保修
第九条工程正式验收合格后,进入质量保修期。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服务工作。保修期满后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附则
第十条 设备购置项目验收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学院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